通用服务条款

  1. 在本条件中提到的有关短语,解释如下:“中科易朔”是指中科易朔(厦门)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指由中科易朔提供的检测、分析、研发、评估、认证等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申请者”指申请中科易朔提供服务的个人、企业或机构;“样品”指因服务需要,由“申请者”提供给中科易朔的货物样品,或需要检验的货物中抽取的样品;“函件”指为中科易朔或其合作方/分包方为申请者出具的报告、证书、方案、合同、报价单,但不限于此;
  2. 本条件适用于中科易朔与申请者的所有服务合同和方案,排除任何其余条款和条件,包括申请者主张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除非经中科易朔书面同意,有关本条款的任何变动(包括中科易朔与申请者达成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视为不适用;
  3. 中科易朔在收到服务申请时,无论之前和之后,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须任何理由;
  4. 函件对申请者属机密性质。除非申请者书面授权,否则中科易朔没有义务与申请者以外的任何一方,就函件或其内容作出讨论。申请者授权中科易朔向该申请者指定的第三方送交函件,必须以书面通知中科易朔或书面通知中科易朔认为合适的第三方。该授权是不可撤销的,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贸易习惯、用途和惯例;
  5. 申请者及其雇员、代理人、转承包商、子公司、和其关联单位应将函件视为机密档。该函件未经中科易朔书面准许,不能用作与广告有关的任何用途;
  6. 若函件被发现使用不当,中科易朔保留撤销函件的权力,并可采取中科易朔认为合适的措施以防这种不当使用。除了习惯法及/或其它法令规定中科易朔享有的权力和赔偿,中科易朔有权获得对于不当使用的强制令和其它公平的补救措施;
  7. 申请者应提供清晰的技术指导和商业数据,如标准、验收准则、图样、规格、抽样要求等数据,以确保中科易朔能够提供有效率及专业的服务。申请者有责任明确通知中科易朔有关服务所需通过的标准。如申请者未能提供具体符合标准,中科易朔有权选用中科易朔认为恰当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而无须予以通知,申请者可向中科易朔查询,中科易朔不承担任何因此衍生的商业风险及法律责任。如样品属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品,申请者有责任在送样品前或后(视其先后)向中科易朔详细说明情况;
  8. 测试报告仅针对测试的样品而言,不应用于整批货物,除非抽样工作是由中科易朔或合作方进行, 并在测试报告中声明。检验报告/证明书只反映在当时检验地点的检验结果;
  9. 如果中科易朔认为样品量太小,以致测试无法有效地进行,该样品仍可被接收作为测试,但测试报告将严格而如实反映该事实;
  10. 除非申请者就样品的处理问题事先与中科易朔作特别安排,否则已用作测试或分析的样品将在发出测试报告、方案或证书30天后被销毁。申请者负责送交和取消应归还申请者的样品,不论测试与否,送递费用自理。申请者对涉及样品的事宜负有全部责任,中科易朔对样品的遗失、损害和毁坏(不论样品是否已用作测试或分析)均不负任何责任。申请者应自行购买足够的保险以防样品的遗失、损害和毁坏,保障自身利益;
  11. 中科易朔有权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转承包商,执行部分或整项服务;中科易朔有权向其代理或者转承包商提交必要函件而无需申请单位授权;
  12. 任何未在函件中表示或隐含的担保、条款、条件和陈述,中科易朔不予接受。如果由于中科易朔一方的疏忽或故意失职,导致函件中出现不正确的信息,中科易朔将承担限于申请者支付中科易朔以提供其服务的同等费用或者人民币二万元(CNY ¥20,000);
  13. 在函件出具日起一年内,或函件应出具日起一年内,指中科易朔一方不履行服务的情况下,申请者不提出上诉,申请者索赔权视为自动失效。
  14. 中科易朔将竭力确保其执行的服务符合相关规范。为避免疑问,申请者清楚地承认中科易朔不因任何间接和特殊情况下的损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而向申请者或任何第三方负责,无论该损失是否是由中科易朔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转承包商和雇员的错误、疏忽、错误描述、错误判断或失职造成。中科易朔之责任只限于本条件第12 与13 条所规定的数额;
  15. 未经中科易朔书面准许,函件不得以部分或辑录形式复制;
  16. 如果函件被要求在法庭和仲裁程序中使用,中科易朔将根据合理情况提供一切协助和解释。中科易朔由此行为及其附带行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申请者承担和支付。未经中科易朔书面同意,中科易朔不能或不应以传票或其它方式被传唤出庭作证或在仲裁程序中出示证据。中科易朔保留其参与支持或反对申请者行为的权利;
  17. 假如中科易朔由于样品特性问题或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材料或其它方面的短缺和涨价因素,无法按原先与申请者达成的费用完成服务,中科易朔有权向申请者收取额外费用;
  18. 申请者应按相关的合同,方案,账单或发票所指明的日期准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在由中科易朔书面同意的期限内支付;
  19. 申请者与中科易朔达成协议,由于中科易朔向申请者提供服务而承担的一切要求、索赔、责任(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申请者对中科易朔进行赔偿;
  20. 如果申请者不支付本条件规定的应付费用;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与债权人安排或意图安排计划或决定;或因为破产,或因破产收到接管令;或由于停止经营而被下达决议或提交诉状 (合并或重组除外); 或如果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经理人被任命接管生意、资产或企业; 或由于未偿还债务而被没收资产,或由于债务问题受到类似损失;中科易朔可以立即延缓服务,并有权选择终止对该申请者今后所有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中科易朔享有的其它权力和利益赔偿不受侵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如果条件所包含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它权力机构宣判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时,在无须修改本条件其它规定的情况下,该规定即被认定从本条件中删除,被当作无效规定。这种情况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条件规定的其它情形及其效力或执行力;
  22. 由平邮方式送交申请者的函件,中科易朔对其遗失和损坏不负有任何责任。按申请者要求,并由其支付以挂号方式所牵涉的所有费用时,函件即可以该方式送交申请者;
  23. 除特殊要求,条件中单数形式的词理解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单一性别的词理解为包括所有性别,表示人的词理解为包括法人团体、非公司性质的协会和合伙企业;
  24. 上述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签约方同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司法权限管辖;
  25. 中科易朔保留修改上述条件的权利,随时调整服务的收费标准,无须事先予以通知。